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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银监局关于同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函(川教〔2009〕37号)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申请开办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函》(川信联社〔2008193号)收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请示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认可,同意你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请按照《办法》,结合你社实际,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和相关操作程序,加强与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的联系,切实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银监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