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制度

1、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可到本馆借阅图书。

2、读者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借给他人,如因转借,发生图书丢失、损坏,应由领证人承担责任。

3、学生读者凭借阅证可借专业图书2册,文学图书1册,借期2个月。教师凭借阅证可借图书15册,职工凭借阅证可借图书5册,借期6个月。专业书如无他人需要,可续借一次,但应办理续借手续。

4、学生读者在假期和实习期间所借图书,在返校后的第1周内归还。如遇特殊情况,已借出图书本馆有权随时收回,读者不得借故拖延。

5、为了加快图书流通运转,读者应按时归还图书。超期不还者,从超期之日起,按每天每册0.20元收取逾期使用费。如多次催还书,仍超期不还者,除追回所借图书外,取消其借书权。所借书刊到期时适逢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不计逾期费。

6、馆内所藏字典、辞典等工具书、样本书不外借,只供馆内查阅。

7、读者借书时,应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有否污损,圈画,缺页等情况,若有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请求处理,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一律由读者负责。

8、读者要爱护图书,不得在图书上圈点、批注、污损或撕页或私自将书刊携带出库。如有上述情况,将按“图书赔偿制度”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9、因教学、生产实习、第二课堂等需要办理集体借书者,先将书目、册数、期限报教务处或各系部审批,由经办人负责借阅和保管,遗失或损坏,均由经办人负责。整借整还。

10、借阅证如不慎丢失,读者应立即来馆申请注销,办理补领手续。

11、读者须自觉爱护图书馆设施设备,严禁损坏检索机,破坏检索系统;严禁损坏或私自抽出目录柜中的目录卡片。不得拿走外借处提供索书用的纸、笔。

12、读者在调离、退休或毕业离校时,应还清借阅证及所借图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