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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反腐:定罪“门槛低” 罚款“底儿掉”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04 09:11

    芬兰的廉政经历了漫长的清洗过程。20世纪80年代,芬兰腐败犯罪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峰值,20世纪90年代则急剧下降,到2006年,仅有115份腐败行为举报,其中只有1/4涉及谋取私人利益;有1/3的案件都是企图对他人造成损害,而非谋取私利。2007年的年度报告中,大约有15起案件涉及贿赂或贿赂未遂。2008年因一名议员没有公开其资金来源,而出现竞选基金争议案,使芬兰当时政治透明度降低,削弱了公民对政府的信心。此后,经过多年的公务透明、公民参与及司法等措施的努力,芬兰一直是腐败极少发生的国家,发生政治腐败的概率亦非常低,腐败犯罪甚至低于杀人罪。芬兰如何取得今天的成绩,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国家反腐立法高于国际标准
  政府高标准的道德价值观。政府在道德价值观和准则基础上的良好治理与管理,诸如信任、透明、责任及问责、响应和参与,都是阻止腐败犯罪,特别是不当行为、管理不善、行政失当的重要因素。芬兰宪法对政府应施行符合道德准则的善政予以明确规定。在上述价值观中,信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被看作是公民社会的基石。公众对政府及其机构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信任和信心,直接影响着政府反腐败的成效。
  芬兰司法部于2002年建立了反腐败合作网络,汇集一些主要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研究团体),以确保机构间的协调和提高认识,并希望该网络能够为未来芬兰在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反腐机制提供原动力。
  高于国际标准的国家立法。目前,国际和欧洲区域性反腐公约主要是:芬兰199812月签署,19992月批准的《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20006月签署,200110月批准欧洲理事会《反腐败民法公约》;19991月签署,200210月批准的欧洲理事会《反腐败刑法公约》;200012月签署,20042月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200312月签署,20066月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6年,芬兰通过第466/2006法案和第605/2006号法令,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纳入芬兰法律体系,使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犯罪均在芬兰刑事司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有些犯罪甚至超出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最低要求。如《芬兰刑法》第十六章危害政府罪、第三十二章商业犯罪、收受和洗钱犯罪,以及第四十章公务犯罪的规定,其入罪门槛均低于国际标准,其中涉及受贿罪,索取或接受的利益不一定与其公务行为有关,或者是否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涉及一个官员行使或不行使其职务,只要其实施了索取或接受的行为,就削弱了公众对公共部门的信心和公正性,其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
  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是芬兰前外交部长伊尔卡·卡内尔瓦受贿、渎职案。2012418日,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地方法院一审以严重受贿罪和渎职罪判处卡内尔瓦15个月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卡内尔瓦1975年当选芬兰议会议员,1989年至1995年曾先后担任财政部长、交通部长和劳动部长。20033月至20074月他先后担任芬兰议会第二副议长和第一副议长,20074月至20084月任外交部长。20111月他因受贿被起诉,受贿金额超过5.6万欧元(约合46万元人民币)。此外,他还涉嫌渎职罪。2006年芬兰3家公司准备在芬兰南部5个城镇修建大型购物中心,需获当地政府批准。这些公司向长期负责该地区规划部门工作的卡内尔瓦行贿,为他竞选议会议员提供资金。卡内尔瓦则利用职务之便为这些公司开绿灯。20081月,时任外交部长的卡内尔瓦举办60岁生日聚会,3.2万欧元(现约合26万元人民币)的聚会开销全部由其中两家公司支付。法院同时还判处行贿的芬兰诺瓦公司负责人阿托·梅里萨洛和塔帕尼·于利-绍纳迈基6年和36个月有期徒刑。
  芬兰法律还规定,任何贿赂犯罪均可成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即便行为人在国外实施的犯罪,这一规定也超越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
  刑事执法严格,重在定罪,罚金高昂
  芬兰在调查、起诉涉及腐败犯罪中,其程序完全等同于其他类型犯罪,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预审调查法》和《强制措施法》规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芬兰刑事司法系统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其突出特点是重罪轻刑重罚,即入罪门槛低,重在定罪,刑罚的适用较为轻缓,但强调罚金刑的广泛适用。很少使用监禁刑处罚腐败犯罪的结果并未导致这类犯罪的增加,因为腐败犯罪被追查、起诉的高风险和严厉罚没的高成本往往使行为人不敢铤而走险去实施腐败犯罪。
  对于公务员实施腐败犯罪的,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如果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司法调查则被视为影响其履行职责,该公务员将被停职。而且被选为公职人员或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实施了加重贿赂犯罪,其公职身份和职权将被罢免;对于实施较轻微的与腐败相关的犯罪,法官对是否解除其公务员身份或职权享有自由裁量权。
  同时,《芬兰刑法》对私营企业涉及贿赂犯罪的规定也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更严格,违反职责本身并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在行为人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行贿者的好处便足以构成犯罪。因此,定罪的目的旨在保护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信任关系,以及维护自由竞争机制。如20125月赫尔辛基地方法院对某一公司的6名职员发出调查令(该公司在赫尔辛基主要从事建筑业、提供工业设施、住宅物业维修和管理服务及绿植),调查他们在赫尔辛基城市建筑工程中的收受贿赂行为,该案至今尚未审结。
  密切关注腐败犯罪高发领域
  近年来,芬兰在政府采购、税收、选举、建设项目、体育以及政治等领域发生腐败犯罪的频率较高。
  在过去的10多年来,芬兰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假球的案件,其中大多以球员和教练因受贿而踢假球以及通过博彩欺骗而定罪。芬兰刑法对实施商业贿赂和接受商业贿赂的作为和不作为腐败犯罪处以罚款和最高二年有期徒刑。在芬兰有关假球的案件,当涉及付给球员金钱以让他们输球时,则涉及腐败犯罪;当对涉及赌球并赢钱情况下,则被视为欺诈行为。
  2008年法庭审理了尼斯辛伦案,教练和一名球员因实施操纵比赛和赌球行为,构成商业活动中的贿赂和严重欺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和附条件监禁一年,并处罚金。2009年法庭审理了米特斯克案,该案中,守门员米特斯克收受贿赂,在比赛中故意懈怠守门,吸引了大量的投注,比赛后他的账户内被存入大量现金。由于守门员所属的俱乐部是一个商业实体,米特斯克的行为构成经营活动中的受贿罪,而被判处附条件监禁4个月,并处罚金。
  2011年芬兰法庭审理的威尔森·拉吉·佩鲁马尔案,佩鲁马尔被指控行贿11名球员,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9名队员因欺诈行为而定罪,并分别判处附条件监禁5个月至20个月不等,其中3人被并处罚金。佩鲁马尔是新加坡籍人,持假护照来到芬兰,他在芬兰足球联赛中行贿来自路云尼米队的11名球员,诈骗赌注达数10亿美元,其行为震撼了当年的足球赛场。国际足球协会将该案作为全球打击假球和非法赌博行为的突破口,并由此启动了全球范围内假球事件的深入调查。
  佩鲁马尔的行为不仅仅发生在芬兰,在亚洲、非洲、东欧、美洲等地均实施了预谋行为。因此,对该案展开调查的重大意义体现在发现了他的犯罪网络和国际性操纵行为的方式,对佩鲁马尔的逮捕使国际足球协会能够从更加国际化的背景下考虑该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同时警醒那些尚不明白该行为性质的人们,认识到假球是全球性的犯罪行为。
  腐败好比一座冰山,只有凸显的事实才是冰山一角,才能被视为犯罪而受到应有的处罚,而腐败的原因及其背后逻辑性的正确分析才是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的根基。芬兰的清廉是社会、文化和制度相结合的结果,是从法律到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严格执行的结果,是公民参与和公务透明的结果。正如芬兰总检察长马蒂·库西迈基在阐述芬兰廉政经验时指出,公民自律是防止腐败最有效的手段。当然,反腐教育以及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深入人心的廉洁文化建设也是防止腐败发生的重要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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