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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大专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14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大专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

1.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中规定的要求,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先到财务处缴费再凭缴费收据到系部报到,系部在开学后两周内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因病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因事需所在乡镇、街道、单位证明),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一个月未报到,又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2.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3.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录取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及往返路费自行负责。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满前两周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康复证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非新生注册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报到,由系部统一到学生处注册(学生交齐费用,凭财务收据注册)。开学后直接去实习场所的学生,在实习场所领队教师处报到,实习结束返校三日内补办注册手续。逾期到校的学生则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因病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因事需所在乡镇、街道、单位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评定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德、智、体等各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条  德育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道德品质、行为规范、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参与社会实践的表现等。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所学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卡,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学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

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课程特点及考核要求,决定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答辩、设计等方式。

考核成绩评定:考核成绩根据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占该课程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30%;考查课程期末考查占该课程成绩的50%,平时成绩占50%。成绩评定要兼顾理论与实践部分的比重,其比例由教师自行决定。

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生出勤、课堂提问、作业、阶段测验、实验操作、实验报告等内容。

第七条  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予以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方式,已掌握课程的必须的知识,达到专业规定的技能要求,经教务处组织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该门课程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规定课程(相同层次、相同科目、相近学时)相符,且国家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承认该门课程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就读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每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擅自缺考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不予评定成绩,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1.全学期累计缺课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2.实验、实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缺课或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课程考核前两周,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病、因事(直系亲属病重、病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持有关证明和书面申请,由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学生缓考随该课程下一次考核进行。

第十五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院规定日期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不转专业与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专业与转学:

1.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或其它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推荐,并由转入系部认真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因公伤事故或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在本院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转出、转入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2. 学生在省范围内转学,须由学院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并发函通知我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3.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学院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省教育主管部门及我院,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亦参照本条1、2项办理。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入学后两月内办理。

5.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应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对已有的学习经历,如课程内容相近、层次相同,可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必要时,学院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并报毕业证书核发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享受专业奖学金或享受用人部门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或转学,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或转学的,需退还全部奖学金或资助金。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坚持学习、一学期请假缺课(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习等)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的时间、学习确有困难者以及因参军、就业等原因不能跟原班学习,经本人申请,可准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递交一份家长同意的休学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次休学的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学制的一倍。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向学院申请复学,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或按学院的安排学习。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超过半年未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籍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规定学制的一倍,即两年制为四年;三年制为六年;五年制为十年。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院可准予退学,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1.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劝说无效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学校审查不合格者;

3.经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退学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经院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等不良行为,凡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矿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大专生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中专生达72学时(含72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再给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如入校时将户口迁入我院的,应将户口迁回原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操行评定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的在籍学生,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经毕业证书核发机关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申请一次补考。补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条  毕业生对学院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妥善保管。无论何种原因丢失,只能补发毕业证明书和结业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在校期间享受专业奖学金或享受用人单位资助的学生,毕业后应服从分配。凡不服从分配者,应向学校退还全部奖学金或全部资助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大专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