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学生评优评奖办法


经济管理系学生评优评奖办法
为提高我系学生的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并使我系评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学院及以上单位评定的优秀学生、优秀团员、双优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系列优秀评选。
二、具体内容
1.学习成绩:
(1)评选期间的所有考试课和考查课均纳入计算范围。
(2)考试课按各科期末总评成绩的算术平均数计算,占学习成绩70%的比重。
(3)考查课按学院教务处规定的标准换算为百分制后按算术平均数计算(“优”=85分;“良”=75分;“中”=65分;“及格”=60分),占学习成绩30%的比重。
2.学生德育
(1)本项基本分85分,采用倒扣分办法计算;
 (2)学生请事假每节扣0.25分,一天2分。病假及公假不扣分,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公假须有正规公假条,否则视为旷课。无正规假条及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的均视同旷课。
(3)学生迟到、早退(上课后或下课前5分钟内)每次扣0.5分,旷课每节扣2分。
(4)学生晚归每次扣3分。
(5)学生有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拉乱接电线、有违法乱纪、酗酒、赌博、打架、夜不归宿、考试作弊、谈恋爱并有不文明行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该年度评选资格。
(6)学生所在寝室获得学院、系部评定的“文明寝室”称号的,可分别获得3分、2分加分;获得学院、系部评定的“优秀室长”称号的,可分别获得3分、2分的加分。
3.学生素质教育
(1)本项采用零分起评加分办法,满分100分。
(2)学生积极参加学院以上活动或比赛并获得奖励者每次(项)加10分;参加学院活动或比赛并获得奖励者每次(项)加7分;参加我系活动或比赛并获奖者,一等奖或第一名每项加5分,二等奖或第二名每项加4分,三等奖或第三名每项加3分,参加活动未获得奖励者加1分,计算分数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3)学生积极参加班级活动每次可加0.5分,获得名次者加1分,若同时参加了系部、学院的相同项目活动或比赛的,计算分数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算。
(4)学生参加自考合格者,统考课每科加2分,校考课每科加1分。
(5)学生获得系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每项可加5分。
(6)学生获得的等级证书,国家级每项加5分,省级加3分。
(7)学生任各级干部并表现良好经相关部门书面认定可获得加分,院系担任部长及以上的可加5分,干事可加3分;班级主要干部(班长与团支部书记)可加3分,班级一般干部可加2分,室长可加1分,协会社团干部视同班级主要干部。
(8)学生在市级刊物(含学院院报)发表文章每篇可获得5分加分,省级及以上可获得7分加分。
(9)学生在学院、系部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中表现优异并被评为“优秀社会实践生”可加2分。学院、系部组织的社会实践,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不参加或在社会实践中有违纪被处分的学生一律取消该年度评选资格。
4. 学习成绩、学生德育及学生素质教育各项得分必须严格按照评选期计算。
三、指标权重
1.评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学习成绩占50%,学生德育占20%,学生素质教育占30%,按百分制计算参评学生个人总评得分。
2. 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团员、双优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系列优秀时学习成绩占40%,学生德育量化分占20%,学生素质教育分占40%,按百分制计算参评学生个人总评得分。
四、评选程序
1.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在班内宣读评选文件并成立班级评议小组;
2.每位同学在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自行申报;
3.根据参评学生个人总评得分高低,按院系分配名额200%的比例产生班级候选人名单;
4.由评议小组合议产生本班人选并上报系部;
5.由系部审议班级评选资料并公示后上报学院。
6.本办法从2012年3月1日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经济管理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