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系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1.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学生干部管理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团委所有学生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行修为和学习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第四条 坚决贯彻执行所在学生组织的各项章程或条例,服从工作安排,按照所任职务的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

  第五条 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情况,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第六条  活跃校园文化,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坚决贯彻执行学校、学院党政组织的决定和意图,对团员青年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交活动能力。

  第九条  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十条  团结一致,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要注意自身修养和形象。

  第十一条在开展工作时,要坚持工作原则,从学校发展大局出发,服从上级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各部门或部门负责人之间若有建设性建议或不同意见,可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向上级组织反映。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事。若办事有失公平,出现严重失误,要公开道歉,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开展活动前应做好详细的活动计划,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每次活动结束后,要做好总结工作和收尾工作,并及时上交一份工作总结,以便存档。

  第十五条  各级学生干部间应加强联系,建立起联系网络机制。

  第十六条  对于学校举办的各种活动,学生干部应积极参与,并准时到达活动举行地点,按要求完成分配下来的工作。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德才兼备、竞争上岗、男女比例得当、择优录用。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选拔标准:政治素质高、品行修养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工作能力强、有强烈的责任感、热心于团学工作、学习成绩好。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产生办法和程序。

   1、 产生办法:学生干部的选拔以招聘形式进行,采用自荐和他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从政治素养、学习成绩、品德、才能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测评,结合其以往学生工作经历和测评成绩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任用。

   2、 产生程序:

  (1)书面申请报名:由参加竞选的同学向所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个人资料和所报职务。

  (2)公开竞选:由师生代表组成评委,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并依据选拔标准为其打分。

  (3)组织考察:根据得分和选拔原则,拟定学生干部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

  (4)备案公布:确定最终录用名单,制作学生干部档案,公布就职。

  (5)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当选后,由相应的部门进行考察试用,考察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选拔的过程和结果应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和咨询。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针对新任的学生干部开办“新任干部培训班”。

  1、培训目的:提高新任学生干部的工作热情,教育引导新任学生干部学习和掌握学生干部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使其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2、培训内容:有关学生干部的基本知识,掌握有关学生干部的工作的主要实务操作及其方法。

  3、培训时间: 新任学生干部当选,对外公布后。

  第二十三  针对在任学生干部条每年进行1—2次培训。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离退

  第二十四条  任期满后,应向本部门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组织部门的调查核实,并经过所在部门的讨论、研究决定后,将相关工作、材料移交完毕后方能离退。

  第二十五条  如遇到特殊原因须离开岗位,应向本部门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组织部门的调查核实,并经过所在部门的讨论、研究决定后,将相关工作、材料移交后方能退出。以下情况适用本条例。

  1、休学者、长时间请假者(超过一个月)。          

  2、工作中不认真受到领导的严重警告者。

  3、在期末考试中重修一门或者3门以上不及格,给予警告处分者。

  4、期末考试中有两门重修者。

  5、一个学期内,会议及各种活动缺席三次者。

  6、在任何考试中作弊者。

  7、在综合考核中不合格者(成绩为D级)。

  8、违反校纪校规者。

  9、对担任三个以上职务者。

  10、经师生举报不符合学生干部要求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如需调换到其他部门,应向所在部门和所要调换到的部门提交申请,经同意,将相关工作、材料移交原部门后方能调换。

  第二十七条  在提交申请时须注明院系、专业、所在部门、离退的原因等,并认真填写《红河学院学生干部离退申请表》和《红河学院学生干部调换岗位申请表》,交校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不按以上程序离退者视为无效,所造成的工作失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为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严明组织纪律,增强组织观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条本条例只适用于校团委所有学生干部,学生干部考评采取累计积分的办法,即个人设基本分6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人的工作情况和考评项目的实施状况进行加分、减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监督考核,每学年一次,年终时各部门负责人认真填写《红河学院学生干部考核表》并报校团委组织部备案。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六条为减分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按规定时间上交每学期初工作计划书、期末总结书、活动计划书和活动总结书,所交材料应条理清晰,内容详尽,实事求是。

  1、滞后规定上交时间一天者,视为材料迟交。

  2、滞后规定上交时间三天者或三天以上者,视为材料缺交。

  3、对材料迟交,缺交者,按如下办法处理。

  (1)因迟交材料而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要追究其延误之责,并在例会上通报批评。

  (2)因迟交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取消其优秀学生干部评比资格,并由办公室记录备案。

  (3)缺交材料者按办法(2)处。

  (4)每迟交、缺交一次材料者分别在期末总评中扣2分、5分。

  第三十三条对于定期召开的各级学生组织例会,各部门所有成员均必须准时到会。

  1、每次例会学生干部应主动在考勤表上签到,不得代签。

  2、每次例会学生干部必须按时到会,凡在规定时间以后到会者,均视为迟到。

  3、由于特殊情况而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向相关老师或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否则未到者一律视为缺勤。

  4、对迟到、早退和缺勤者做如下处理:

  (1) 缺勤一次者,例会上通报批评。

  (2) 缺勤两次者,取消其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资格。

  (3) 缺勤三次及三次以上者,除去其干部资格。

  (4) 两次迟到或早退视为一次缺勤。

  (5) 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每缺勤一次扣2分。

  第三十四条各学生干部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工作态度较差, 一项一次扣1分。

  1、对本职工作漠不关心者。

  2、对分配到的任务进行逃避,爱找借口者。

  3、对某一项工作任务胡乱完式,草草了事者。

  4、工作出现漏洞,但未采取及时措施弥补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如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缺乏团队合作精神,一项一次扣2分。

  1、 以干部身份自居,不听取群众意见,严重脱离群众者。

  2、对同学或其他学生干部的合理意见或建议置之不理者。

  3、工作中无组织、无纪律,工作不与本部内同学商量,单独行动者。

  第三十六条 以下情况可以加分:

  1、工作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酌情加3分。

  2、积极主动配合其它部门工作,工作成果得到肯定,酌情加3分。

  3、善于观察,积极向校团委提出建议并被采纳,酌情加5分/次。

  4、在年终例会考核中,全勤者加4分。

  5、年终考核中获得A级的,下年考核成绩加3分。

  6、工作中受到领导、师生广泛好评的加3分。

  7、工作中有较高的热情,勇于接受批评,有超前意识者加3分。

  8、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个人的加3分,被评为优秀组织的每人都加3分。

  9、对工作能采取多种方法出色完成任务者加3分.

  10、其他情况可酌情加1—3分。

  第三十七条 根据以上评定办法,每个学年结束前各级团学组织对所有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评分, 60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有关学生干部考核程序参照《共青团红和学院委员会部门考核办法》。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三十九条 奖励

   1、校团委学生干部在一年的工作中,踏实创新、作出实绩的,有资格参加“校优秀团员”、“校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评选。

  2、在考核中合格者,有资格参加“校优秀团员”、“校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评选。

  第四十条 惩罚          

  1、工作中不认真受到领导的严重警告者,例会上点名批评,并要求其做自我检讨。

  3、在期末考试中重修一门或者3门以上不及格,给予警告处分者。若无好转,做劝退处理。

  4、期末考试中有两门重修者,作劝退处理。

  5、一个学期内,会议及各种活动缺席三次者,作开除处理。

  6、在任何考试中作弊者,撤消其一切职务,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7、在综合考核中不合格者,例会批评。若无好转,作开除处理。

  8、违反校纪校规者,作开除处理。

  9、对担任三个以上职务者,作劝退处理。

  10、经师生举报不符合学生干部要求者,作开除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属艺术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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