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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主题】存款当面点清

【案情经过

原告陆某(17周岁,在校学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嘱咐,持外币至被告银行的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期2年,金额1500元(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刘将铜牌一枚发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等候。当原告听见刘呼叫自己所持的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刘将钱款退还原告并告知此款比原告在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少300美元。原告清点后回家告知父母,并随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

问题一本案中,陆某持外币前往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题二本案中,陆某清点钱款后离开是否意味着默认刘某所言款项仅为1200美元?为什么?

问题三如何理解被告发放铜牌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题一分析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有权为之

问题二分析不能视为默认。默示行为的效力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习惯允许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

问题三分析

第一,对于默示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习惯允许才具有效力,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丧失和取得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继承法》规定,对于放弃遗赠可采用默示的方式,以及《合同法》关于试用买卖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其他尚未规定默示行为的效力。对于习惯允许的默示行为的效力,主要见于商事行为中。本案中,行为人拿走款项1200美元,并不表明他放弃300美元的请求权。对该请求权,只要不超过诉讼时效,均不丧失。第二,本案存款人陆某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存款,但在接柜员告知其缺少300美元,并将款项退回的情况下,就原告的年龄和智力而言,应认为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又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不能认为其接受退回的款项就表明同意款项短少的认定。且其法定代理人和存款人陆某又立即予以追偿,表明其未放弃对300美元的请求权。

第三,被告发放铜牌表明:(1)货币所有权转移;(2)储蓄合同生效。被告应退回原告300美元。被告发放铜牌是对原告存款要约的承诺,不仅意味着认可了原告的存款行为,而且意味着收到了原告与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相符的现金。按银行操作规程,原告填写存款凭条和交纳存款现金,被告银行应予以清点,只有清点核实存款现金与存款凭条相符的情况下,被告银行才发给原告存款人铜牌。因此,发放铜牌既表明货币所有权已经转移,又表明储蓄合同生效,被告银行应退回原告3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