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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主题】银行操作人员多记存款

【案情经过

李某长期以来一直在本市某银行储蓄所开户存款,储蓄所工作人员也经常上门服务,开展储蓄业务。2014年的3月14日,储蓄所工作人员登门收款时,分别在李某的存折上填写三笔存款,两笔8000元,1笔14300元。在3月16日,该所工作人员对帐时发现前日给李某多记存款8000元,就找李某及其家属说明情况,要求将李某存折上的存款减去8000元,但双方协商未果。19日,储蓄所工作人员将李某的存折要回,并在上面注:“冲去3月14日存款8000元。”同时,将李某的存款余额231579元改为223579元,并将该存折加盖了“附件”章收回,更换了新存折。对此,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将原告的存款223579元误记为231579元,这一行为属职务行为,此时受损的主体为被告,其既可向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因此,被告有权向原告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据此法院判决,由原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被告该行不当得利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