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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Ⅰ  Ⅱ  Ⅲ简介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 - 产生背景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银行业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开始突破传统银行业务的限制,跨国银行的发展也使风险跨越国界,银行业的整体风险增大,不稳定性增强。1974年5月,美国著名的富兰克林银行在外汇买卖中出现巨额损失,不良资产大量出现,最终走投无路,被7家欧洲银行组成的集团接管。

富兰克林银行轰然倒塌,人们在惊愕之余认识到必须加强对银行业的国际监管,于是第一个《巴塞尔协议》诞生了。1974年9月,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市召开会议,倡议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次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第一个国际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协议很简单,主要强调加强各国的银行监管合作,划分监管责任。1983年又通过了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实际上是对第一个协议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20世纪80年代后,拉美爆发债务危机,加上银行业的过度竞争,很多银行因资本金过少、不良贷款过多而倒闭。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仅仅为银行维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必须深入到银行内部。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具有标志性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96年和1999年又分别作了补充和修正,习惯上人们把这一协议称为《巴塞尔协议》。协议主要是强调银行必须拥有足以覆盖其风险资产的充足的资本金,并提供了统一的计算标准。在协议中,银行资本被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也被称为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永久性的股东权益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也被称为二级资本或补充资本,指银行的长期次级债务等债务性资本。风险资产是由不同的信贷资产以不同的风险权重计算的加权总资产,资本金除以风险资产就是资本充足率。协议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4%,总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监管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助于消除各国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统一准则。

《巴塞尔协议》内容

关于资本的组成。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两档。第一档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第二档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

关于风险权重的计算。协议订出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种资产和各项表外科目的风险度量标准,并将资本与加权计算出来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关于标准比率的目标。协议要求银行经过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和调整所需的资本基础。到1992年底,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率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 - 产生背景

《巴塞尔协议》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协议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协议总体框架下对协议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协议》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

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协议》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协议》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

鉴于这些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帐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各类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规定》已经改变了《巴塞尔协议》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资产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标准计量法是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的价格风险,然后对各类风险分别进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也就是基于银行内部VaR(Value-at- Risk)模型的计量方法,这是将借款人分为政府、银行、公司等多个类型,分别按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计量模型来计算市场风险,然后根据风险权重的大小确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创新,引起了银行界的广泛关注。但鉴于当时条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计算方法又不够具体和完善,因而并未得到广泛运用,以至于银行对此法的运用还需满足诸如要有足够的高水平模型运用人员、要认真执行风险管理等等条件并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新协议所重头推出并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

1999年 6 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 II)第一个征求意见稿。新协议提出了一个能对风险计量更敏感、并与当前市场状况相一致的新资本标准, 明确将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并要求银行对风险资料进行更 多的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约束机制成为监管的有益补充。2001 年推出的《新巴塞尔资本 协议》第二个和第三个征求意见稿更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2002年 10 月1 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亦即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 (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  2004年 6月26 日,10 国集团的央行行长一致通过《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 II》的最终稿,并决定于 2006年底在 10 国集团开始实施。此 后,25 个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表示将利用新协议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印度、俄罗斯等也表示将采取积极措施克服困难实施新协议。  

《巴塞尔协议 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 II》全面考虑 了商业银行经营业务时的三种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各项资产的风险 权重来决定资产充足率标准。并从仅仅对资本充足率的单一监管扩展为多个维度的监管,使 得新协议的资本分配方法对风险更加敏感,对市场和监管机构更加透明。  

《巴塞尔协议 II》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 II》的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监管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在计算资本比率时,市场风险和操 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乘以 12.5(即最低资本比率 8%的倒数),再加上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 资产,就得到分母,即总的风险加权资产。分子是监管资本,两者相除得到资本比率的数值。 总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 8%,二级资本仍然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即限制在一级资本的 100%以内。  

信用风险:委员会提出,允许银行在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时,从两种主要的 方法中任择一种,第一种方法是根据外部评级结果,以标准化处理方式计量信用风险。第二 种方法是采用银行自身开发的内部评级体系,其中又有初级法与高级法之分,但选择内部评 级法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必须经过银行监管当局的正式批准。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源于银行作为货币经营商和能够吸收活期存款的高风险性和 高负债率。由于资本充足比率的提高会影响银行的收益,因此商业银行总是倾向于持有较少 的自有资本,具有低资本金的偏好,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失效。实施内部 评级法,对于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可以减少风险加权资产,降低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提 高银行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而对于风险管理能力弱的银行,则会提高其资本比例, 增加经营成本,有效地制约了银行过度追求规模扩张的盲目性。  

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的价格波动和竟争日趋复杂激烈,美国的银行业率先推 出金融创新产品,诸如利率互换、货币互换、期权、期指交易,以适应金融业和大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并对冲由于利率变动或汇率变动可能引起亏损的交易敞口,以期达到避险 保值的目的。同时衍生工具的大量使用使得商业银行面临潜在和巨大的市场风险,而且由于分业界限的日渐模糊,商业银行经营重点的转移,也使得市场风险正日益成为商业银行最重要的风险之一。1996 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对市场风险的识别 和度量起到重要的作用。《补充规定》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标准法是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的价格风险,然后对各类风险分别进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也就是基于银行内部 VaR 模型的计量方 法,这是将借款人分为政府、银行、公司等多个类型,分别按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计量模 型来计算市场风险,然后根据风险权重的大小确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  

操作风险:从新资本协议来看,在第一支柱要求所覆盖的风险领域中,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该协议率先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并且要求金融机构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水平。应当说,这既是近年来国际金融界日益注重操作风险管理实践的一个总结, 同时也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面临新的压力。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包含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在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渐次加强: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AMA)。委员会鼓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的复杂程度并采用更加精确的计量方法。  

2.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巴塞尔协议 II》的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这是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银行业风险制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明度及问责制度,以及如何处理银行账户中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有关方面(包括压力测试、违约定义、剩余风险、贷款集中风险和资产证券化)的指引。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不仅要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本来应对业务中的所有风险,而且还鼓励银行开发并使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来监测和管理风险。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如何按自身的风险轮廓确定资本需求,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这样做的目的是在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形成有效的对话机制,以便在发现问题时可以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来降低风险和补充资本。  

第二支柱特别适合于处理以下三个主要领域的风险: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例如贷款集中风险);第一支柱中未加考虑的因素(例如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业务和战略风险);银行的外部因素(例如经济周期效应)。第二支柱中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第一支柱中较为先进的方法是否达到了最低的资本标准和披露要求进行评估,特别是针对信用风险 IRB 框架和针对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的评估。委员会为此制定了监督检查的四项基本原则: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轮廓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并制定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监测并确保银行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监管当局应鼓励银行资本水平高于监管资本比率,应该有能力要求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另外持有更多的资本;监管当局应尽早采取干预措施,防止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防范风险所需的最低要求之下,如果银行未能保持或补充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3.市场纪律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其目的是对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和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补充。委员会通过建立一套披露要求以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第三支柱主要涵盖了适用范围、资本结构、风险敞口与评估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巴塞尔委员会就每一领域都制定了具体详细的披露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理念由来已久,其核心思想体系随着协议的嬗变,从旧巴塞尔协议的外挂式发展到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嵌式。在旧协议中,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只是作为监管制度的附属部分,而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则被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列入了主体框架之中。委员会认为,共同的披露框架是将银行风险暴露告知市场的有效途径,并为增强可比性提供了一致、合理的披露标准。  

《巴塞尔协议》 - 产生背景

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国际社会造成巨大的恐慌,这场全球性金融海啸,给世界带来巨大损失,各大经济体出现不同程度的经济衰退,失业人数急剧增加,本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和发展深化,充分暴露出此前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因此早在去年年初,美国银行监管业者就提出了回归于最为原始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管规则,即强调提高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以使银行体系有充分的自有资金应付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为避免全球信贷危机重演,全球银行业监管者于当地时间2010年9月12日在瑞士巴塞尔达成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II》。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 主要内容

1、会议的基本内容

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中的监管机构,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在2010年9月12日的会议上,宣布加强对现有资本金要求的持续监管,并对在2010年7月26日达成的协议进行充分认可。这些银行资本改革措施和全球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推行,履行了全球金融改革核心议程的诺言,并且将在11月份韩国首尔召开的G20领导峰会上提交。

巴塞尔委员会一揽子改革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下同)将从2%增至4.5%。另外,银行需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以应对未来一段时期对7%的普通股所带来的压力。此次资本改革巩固了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在7月份达成的关于强化资本约束和在2011年底前提高对市场交易、衍生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的资本需要。

此次会议达成了一个从根本上加强全球资本标准的协议。这些资本要求将对长期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增长有重大的贡献。安排资本监管过渡期将使银行在满足新的资本标准的同时,支持经济复苏。更强的资本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和新的超额资本的结合将使银行可以承受长期的经济金融压力,从而支持经济的增长。

2、增加的资本要求

(1)最低普通股要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此次会议达成的协议,最低普通股要求,即弥补资产损失的最终资本要求,将由现行的2%严格调整到4.5%。这一调整将分阶段实施到2015年1月1日结束。同一时期,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其他建立在更严格标准之上的合格金融工具)也要求由4%调整到6%。

(2)建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一致认为,在最低监管要求之上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将应达到2.5%,以满足扣除资本扣减项后的普通股要求。留存超额资本的目的是确保银行维持缓冲资金以弥补在金融和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当银行在经济金融出于压力时期,资本充足率越接近监管最低要求,越要限制收益分配。这一框架将强化良好银行监管目标并且解决共同行动的问题,从而阻止银行即使是在面对资本恶化的情况下仍然自主发放奖金和分配高额红利的(非理性的)分配行为。

(3)建立反周期超额资本。反周期超额资本,比率范围在0%-2.5%的普通股或者是全部用来弥补损失的资本,将根据经济环境建立。反周期超额资本的建立是为了达到保护银行部门承受过度信贷增长的更广的宏观审慎目标。对任何国家来说,这种缓冲机制仅在信贷过度增长导致系统性风险累积的情况下才产生作用。反周期的缓冲一旦生效,将被作为资本留存超额资本的扩展加以推行。

(4)运行期限规定。上述这些资本比例要求是通过在风险防范措施之上建立非风险杠杆比率。7月,央行行长和监管机构负责人同意对平行运行期间3%的最低一级资本充足率进行测试。基于平行运行期测试结果,任何最终的调整都将在2017年上半年被执行,并通过适当的方法和计算带入2018年1月起的最低资本要求中。

(5)其他要求。对金融系统至关重要的银行应具备超过今天所提标准的弥补资产损失的能力,并继续就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工作小组出台的意见进行进一步讨论。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委员会正在研发一种对这类银行非常好的包括资本附加费,核心资金和担保金在内的综合的方法。另外,加强制度决议的工作还将继续。巴塞尔委员会最近也发表了一份咨询文件,建议确保监管资本在非正常环境下的损失弥补能力。央行行长和监管机构负责人赞同加强非普通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弥补能力。

3、过渡时期安排

自危机开始,银行为提高资本水平已经采取了很多努力。但是,巴塞尔委员会的综合定量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截至2009年底,大型银行从总体上考虑仍需要相当大量的额外资本才能满足新的监管要求。那些对中小企业贷款尤为重要的规模较小的银行,大部分已经满足了更高的资本要求。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还就执行新的资本标准做出了过渡性的安排。这将有助于确保银行通过合理的收益留存和提高资本金以满足更好资本金管理要求的同时,仍能通过信贷投放支持经济的发展。过渡时期的安排在附件二中有概括,包括:

(1)2013年达到的最低资本要求。在巴塞尔委员会各成员国国内执行新的资本监管要求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各成员国必须在执行之前将关于资本新的要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自2013年1月1日起,银行应符合以下新的相对于风险加权资产(RWAs)的最低资本要求:3.5%,普通股/风险加权资产;4.5%,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0%,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2)普通股和一级资本过渡期要求。最低普通股和一级资本要求将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逐步实施。到2013年1月1日,最低普通股要求将由2%提高到3.5%,一级资本将由4%提高到4.5%。到2014年1月1日,银行将必须达到普通股4%和一级资本5.5%的最低要求。到2015年1月1日,银行将必须达到普通股4.5%和一级资本6%的最低要求。总资本一直要求保持8%的水平,因此不需要分阶段实施。8%的总资本要求和一级资本要求之间的区别在于二级资本和更高形式的资本。

(3)扣减项比例过渡期安排。监管的调整(即扣减项和审慎过滤器),包括金融机构超过资本总额15%的投资、抵押服务权、所得税时间上有差异的递延资产,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完全从普通股中扣除。特别是,监管调整将从2014年1月1日从普通股中减去扣减项的20%,到2015年1月1日的40%,到2016年1月1日的60%,2017年1月1日的80%,最后到2018年的1月1日100%。在这段过渡时期,其余未从普通股中扣除的资本将继续视同为资本。

(4)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过渡期安排。将在2016年1月到2018年1月间分阶段实施,并从2019年正式生效。在2016年,计提风险加权资产的0.625%,随后每年增加0.625个百分点,直到达到2019年的风险加权资产的2.5%。经历过信贷过度增长的国家应尽快考虑建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和反周期超额资本。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缩短这一过渡期。那些在过渡阶段已经满足最低比例要求,但是普通股(最低资本加上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仍低于7%的银行,应该实行审慎地实行收益留存政策以使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达到合理的范围。

(5)资本中需要取消的项目过渡期安排。现有的政府部门的资本注入将到2018年1月1日后被取消。从2013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核心资本或者附属资本的非普通权益的资本工具将通过10年逐步取消。从2013年1月1日起,在确定这类资本工具的名义价金融工具的增值部分的计算将在其到期后逐步取消。不符合核心资本条件的资本工具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从核心资本中扣除。然而,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金融工具会不包括在上述扣除对象之中:一是由非关联股份公司发行;二是作为资本符合现行的会计标准;三是在现在银行法律下,被承认可以作为核心资本。仅有那些在本文发表之前的金融工具符合上述过渡时期的安排。

(6)监督检测期安排。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于2010年7月26日发表了对资本充足率比例的阶段性安排。监督性监测期间开始于2011年1月1日,并行运行期从2013年1月1日一直持续到2017年1月1日。披露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构成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基于并行运行期的结果,任何最终调整都将在2017年上半年执行,并在采取适当的方法和计算的情况下,作为2018年1月1日正式执行时的最低资本要求。

(7)对LCR和NSFR的时间安排。在2011年观察一段时间后,流动资金覆盖率(LCR)将于2015年1月1日被引入。修订后的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将变动到2018年1月1日执行的最低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将实施严格的报告程序,以监测在过渡时期的资本充足率比例,并会继续检验这些标准对金融市场、信贷扩张和经济增长以及解决意外事件的意义。

附件一  资本划分框架

资本要求和超额资本 (所有数字用百分比表示)

普通股权益(扣减后)

一级资本

总资本

最低标准

4.5

6.0

8.0

资本留存超额资本

2.5

最低标准加资本留存超额资本

7.0

8.5

10.5

反周期超额资本范围*

0 – 2.5

附件二  阶段性实施安排(阴影部分表示过渡期)

(所有数据都从1月1日起)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1月1日以后

杠杆比例

监督性检测

平行运行期

2013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

2015年1月1日开始信息披露

迁徙至第一支柱

 

最低普通股比率

 

 

3.5%

4.0%

4.5%

4.5%

4.5%

4.5%

4.5%

资本留存超额资本

 

 

 

 

 

0.63%

1.25%

1.88%

2.5%

最低普通股加上资本留存超额资本

 

 

3.5%

4.0%

4.5%

5.13%

5.75%

6.38%

7.0%

分阶段从核心一级资本扣除的项目(包括超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抵押服务权和财务额度的金额)

 

 

 

20%

40%

60%

80%

100%

100%

最低一级资本

 

 

4.5%

5.5%

6.0%

6.0%

6.0%

6.0%

6.0%

最低资本总额

 

 

8.0%

8.0%

8.0%

8.0%

8.0%

8.0%

8.0%

最低资本总额加资本留存超额资本

 

 

8.0%

8.0%

8.0%

8.625%

9.25%

9.875%

10.5%

不符合核心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条件的资本工具

 

 

从2013年开始逐步取消

流动资金覆盖率

观察期开始

 

 

 

实施最低标准

 

 

 

 

净稳定资金比率

 

观察期开始

 

 

 

 

 

实施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