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

日期:2017-09-07 浏览: 来源:本站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系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党政班子领导工作水平和管理效率,结合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马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共同责任。马院党支部围绕中心工作,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共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马院建设发展。党政联席会议是马院党政集体领导体制的决策形式,马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支部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集体决定”。马院支部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形成既有利于党组织发挥作用,又有利于行政开展工作的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保证和促进课程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二章  参加人员及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马院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研究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和决议的起草、发布、存档等工作。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学院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马院贯彻落实的意见与措施。

(二)研究决定马院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规章制度及对外合作协议等。

(三)研究马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师德师风与学风建设,以及群团社团组织建设和稳定安全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研究决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教职工及教育教学管理中奖惩考核推荐评审等重要问题。

(五)研究部署稳定安全工作。

(六)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其他成员也可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议题。议题经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以适当形式提前通知其他参会人员。对事关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涉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稳定安全等工作议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议题,可协商确定由其他联席人员主持。

第十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重要议题必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加。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讨论涉及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本人、亲属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回避的议题时,当事者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党政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需明确决议或决定的督办人员。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作为会议召集人,应将拟讨论研究的议题于会前通知到每位参会人员,并分送相关会议材料。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情况掌握不清楚的重大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议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向分管或联系领导、职能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请示。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列席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除保密工作规定不允许公开的以外,应按照院务公开的制度及时向教职工传达或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如遇有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必须处理时,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充分征求成员意见后作出决定。决定应及时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第六章  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联系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贯彻执行,责任到人,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者可保留意见,亦可在下次会议上重申或进一步向分管或联系领导、职能主管部门请示,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会议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做出新的决定,在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马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团结协作,共同推动马院改革发展。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联席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和联席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重视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以及其他基层群团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制度负总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9月4日经马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