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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08 10:28   作者: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7〕127号)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2017-12-29    作者:佚名    来源:

川教〔2017〕127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7日

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等学校食堂(以下简称“高校食堂”)管理,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基本制度,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师生健康和高校稳定,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14〕7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食堂是指设于高等学校,供应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其范围包括校内的学生食堂、风味餐厅、快餐店及教职工食堂等。

第三条  高校食堂是为师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必须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和公益性原则,充分保障高校师生的基本大伙需求,提供平价、优质、高效、便捷的餐饮服务。

第四条  高校食堂应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惩防体系及廉政风险防范的制度,加强食堂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章  高校食堂管理机构

第五条  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高校承担主体责任。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高校应设置校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后勤管理、学生工作、财务、保卫、校医院、团委、各二级院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校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统筹领导学校食堂工作。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后勤集团及其下属饮食中心具体负责食堂日常运行和监管。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学校—具体管理部门—食堂”三级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网络,配备校级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后勤集团及饮食中心应配备部门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每个食堂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食品安全质量把关。

第八条  高校应建立师生食堂民主监管机构,充分发挥学校工会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等的作用,畅通民主沟通渠道,让师生多方参与食堂民主监督,协助做好学校食堂管理工作。

第三章  高校食堂管理基本要求

第九条  高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高校食堂的选址及流程布局等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食堂设计图纸须经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运营状态的高校食堂须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明厨亮灶”建设的规定要求。

第十条  高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一条  高校应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资金,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社会企业经营的食堂)进行补贴。协调学生资助金,对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补助。

第十二条  高校应合理分担自主经营食堂中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对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十三条  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第十四条  高校应建立食堂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堂从业人员须持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高校应加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与绩效考核。高校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经理等主要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十六条  高校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并完善食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信息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堂大宗物资实施招标采购、零星物资实行集中定点采购。采购须坚持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因校制宜建立溯源平台。

第十八条  高校食堂应主动公示食堂证照、食品原辅料及其来源、菜品价格和其他应公开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高校食堂应坚持“基本大伙”由学校自办。食堂饭菜价格的调整应通过成本核算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食堂饭菜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同质同量餐饮的价格。

第二十条  具备条件的高校可稳步开放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建立完善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准入、退出机制和招标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关心和尽量满足学生的饮食需求。有一定数量清真饮食习惯学生的高校须设立清真食堂(清真窗口、清真灶),在醒目位置规范标注“清真”字样,张贴宣传图片,安排适当比例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人员从事清真伙食烹饪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食堂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技术和设施设备,探索建立食堂交互式数字化管理平台、食堂数字化溯源管理体系等,提高食堂管理的信息化程度。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在食堂工作中落实国家和省上节能降耗相关要求,大力开展食堂节水、节电、节粮宣传,实施食堂灶具、排烟系统节能改造,保证油烟排放达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灶具和节能节水餐饮设施设备,推进绿色食堂和节水型食堂建设。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加强食堂文化建设,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规范学生食堂就餐行为。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积极探索农校对接采购模式,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食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等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高校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食堂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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