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的自立意识、劳动观念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劳动强度要适中,避免学生从事高空作业和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学生人体造成伤害和产生威胁的工作。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协议制,聘用方与受聘方应就服务内容、时间、要求、酬金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协议,以切实保障双方的权益。

第六条  勤工助学是一项兼教育、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实效性工作,需要师生共同努力,要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得到资助,受到锻炼,增长才干,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各系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院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七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及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系勤工助学学生申请受理、调查和推荐工作以及系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工作,配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系、相关部门须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并监督贯彻和执行;

(二)统筹全院勤工助学工作。协调院内各用工部门,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负责与勤工助学相关的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和学生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勤工助学技能和安全意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各系推荐和个人自愿申请,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文件规定并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酬金的造表工作,并报学院财务处发放;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协调解决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遭遇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

(八)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生所在系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明确工作职责;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三)根据学院的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合理设置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考核本部门勤工助学开展情况,审核汇总勤工助学酬金,并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上报本部门勤工助学相关资料。

第四章   岗  位

第十五条  校内岗位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院办公室(外事办)、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后勤管理处、团委、图书馆、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基建办公室、各系实验室、实训基地等部门可以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安排部分学生从事打字、复印、清洁、管理、维护、服务等工作。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累计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及系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学生的专业知识,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学生走出校门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各用工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用工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用工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不得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各用工部门应在岗位设置需求计划内,统筹安排、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报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经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全院学生公布;临时岗位由各用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每月设置的临时岗位数不得超过固定岗位数。

第二十条 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工部门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上资助专栏集中发布勤工助学用工信息。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包括学生资助工作专项资金、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集中管理、专项核算。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劳动培训、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用工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六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人员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学习勤奋刻苦;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协议,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生活勤俭节约。

第二十七条 选拔程序:

(一)凡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根据学院公布的岗位要求向所在系奖助学金工作小组递交书面申请;

(二)各系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按照勤工助学的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用工部门进行公开招聘;

(四)将参加勤工助学的人员向全院师生公示,无异议后上岗。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并指派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时间主要安排在课外活动时间、双休日和寒暑假进行,不得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

第三十条 每学期结束后勤工助学学生向用工部门递交书面总结,用工部门应对勤工助学学生作出书面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安排或立即停止勤工助学:

(一)勤工助学期间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二)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

(三)不遵守劳动纪律,用工部门反映表现不好者;

(四)私自调换岗位者;

(五)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原则上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资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一)学生勤工助学经费每年由财务处列入预算;

(二)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专款专用;

(三)学生勤工助学经费使用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算,财务处进行经费管理和发放。

     第九章   考核与酬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各勤工助学岗位的勤工助学金标准遵照国家勤工助学标准核定发放。

第三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实行每月考核制,各用工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或用工部门应在录用一周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说明。否则,经查属实,此后半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该用工部门和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告知所在用工部门,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不再聘用,且此后半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积极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数据库,对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在有新岗位需求情况下,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用人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或由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协议比例支付。

第三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小时、月、工作量三种方式计算。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工作量计酬。按小时计酬的勤工助学岗位,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按月计酬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考核结果计算酬金。学生每月累计获得的勤工助学总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480元。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

第三十九条  除假期外,每月底各用工部门对本月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在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及酬金汇总表》,经办人和用工部门领导签字盖章,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考核情况并核实学生银行卡,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审核后统一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四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根据国家勤工助学资助政策的调整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调整计划,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章  学生和用工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工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权利:

(一)有权获得校内有关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有权参加各种勤工助学相关的活动和培训教育活动;

(二)通过参加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用工部门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活动,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享有学院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院形象;

(三)学生要诚实守信,自尊、自爱、自重,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第四十五条  用工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录用勤工助学学生;

(二)校内用工部门可根据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政策报酬标准执行;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思想引领、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四十六条  用工部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内容;

(二)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用工部门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按时客观地向学院相关部门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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