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面加强学院保密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央、教育部、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保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三条  学院保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学院保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学院内部工作秘密,消除泄密隐患,查处泄密事件,防范窃密活动。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是学院党委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学院各单位的保密工作,并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

(二)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教育部和省市有关保密规定,制定学院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三)指导、协调、检查学院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四)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保密干部教师的业务培训;

(五)组织保密检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协调有关单位查处泄密事件和窃密事件,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七)组织召开学院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和奖励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保密办公室是学院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各项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保密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和法律、法规实施,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委员会、学院保密委员会的指示精神;

(二)负责起草学院保密工作规划、拟定保密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教育工作,制订保密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对保密工作人员和涉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组织开展学院保密检查和技术防范工作;

(五)组织力量对学院所发生的泄密事件的查处,并对泄漏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学院保密委员会报告泄密案件及查处、补救工作情况;

(六)督促网管中心对对学院的信息网络进行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检查;

(七)组织学院保密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

(八)承办学院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向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结合业务范围和工作优势,分别负责相对应领域的保密工作。

(一)组织人事处负责学院人事管理保密工作;

(二)宣传处负责学院宣传报道保密工作;

(三)教务处、各系部负责学院教学、考试保密工作;

(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院培训工作保密工作(系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保密工作由相关系部负责);

(五)科研处会同各系部负责科学研究保密工作;

(六)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全日制学生(员)在院学习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七)网管中心负责学院计算机、网络等信息保密工作;

(八)其他未尽事项保密工作,参照职责分工,落实保密责任。

第八条  学院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学院部署做好各项保密工作的落实;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起草制订本单位及重点部位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明确涉密人员;要与学院保密委员会主任签订保密责任书,与本单位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九条  学院定期开展保密警示和法制教育,利用内部刊物、院园网络、宣传橱窗等平台,通过专题展览、案例警示等方式,开展保密警示教育,宣传普及《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在重要场所、重点岗位、核心设备上张贴保密提示、设置保密标识。

第十条  学院经常性组织保密知识学习,利用学院各类会议、政治理论学习、参观教育等活动,开展保密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定期举办12期保密业务培训班,使涉密人员掌握必要的保密法律知识和保密技术防范知识。

第十二条  实行保密培训上岗,把接受保密教育培训作为涉密人员和新招录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严格考核,严格把关,做

到未经培训不准上岗、培训不过关坚决补课、离岗必须进行保密提醒。

第四章  文件保密

第十三条  发至院属各单位的文件,须设立专柜、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上级文件及内部保密刊物资料,须认真登记,建立传阅、借阅手续,严格执行传阅范围规定。

第十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等密件,非经原制文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不准复制和摘抄;发文单位规定不准复制的密件,不准复制。机密、秘密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须填写涉密文件复印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制。复制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阅看涉密文件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不准将文件带回家里或公共场所。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收到的文件清退给发文单位(院办公室),如有短缺、遗失,要认真追查。对绝密、机密、秘密文件,每季度要清理一次。

第十八条  文件和内部资料一律不准出售。处理废旧报纸杂志时,要认真清理,防止夹带文件和内部资料。

第十九条  对需销毁的文件和内部资料,由学院保密办公室集中办理登记清理,送往指定地点销毁。

第五章  计算机及网络保密

第二十条  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原则,严格遵守计算机网络保密“十不准”和信息安全“五禁止”规定,严禁在公安网上处理.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严禁在互联网上处理、存储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及学院内部工作秘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严禁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凡通过院园网或其他公共网络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一律不准用于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学院内部工作秘密信息。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将院园内网信息上传到互联网。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信息密级对计算机进行分类管理。用于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要与处理机密级、秘密级的计算机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绝密级的信息必须单机处理,严禁在机密级、秘密级的计算机中处理、存储或传递绝密级信息。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所存储的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销毁,所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准与正文分离,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要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涉密计算机中存储的涉密内容要每月清理,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保存,确保处理完的涉密内容及时清除,避免将大量涉密内容长期存放在计算机中。

第二十五条  严格对上网信息的审查和监控。凡需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批准。规范从互联网获取和转载信息的程序,杜绝涉密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扩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国外网站和未经国家通信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站信息,一律不准在院园网上转载。对国内商业网站、个人网站、BBS、博客等以及正规官方网站交互栏目中的信息和明确声明免贵的信息、原则上不准转载。确需从互联网上获取并转载信息的,必须落实所转载信息的原始出处,落实所转载信息是否涉密,否则不准转载。

第二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系统密码不定期进行更换。加强对涉密计算机放置场所的安全防范,严防发生被盗。涉密的笔记本电脑不准携带外出或在公共场所、家庭、宾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种载体(包括涉密的计算机硬盘及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比照相应密级的纸质文件进行管理。公用或个人私有的非涉密载体,一律不准带入涉密场所或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所有涉密信息载体,只能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严禁改作其他用途。对于存储涉密信息的载体,要指定专人保管,在未落实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不准携带外出。

第三十条  禁止在涉密计算机、连接公安网计算机以及连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第三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不准使用无线键盘和无线网卡;不准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不准让他人使用、保管或办理寄运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准安装、配备和使用摄像头等视屏、音频输入设备。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涉密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以及涉密计算机的硬盘,因故障需要维修时,须送指定维修部门或按照有关保密技术规范进行彻底消磁处理。各单位淘汰、报废的涉密软盘、光盘、U盘、硬盘或涉密计算机等,须向学院保密办备案后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准随便丢弃。

第六章  教学保密

第三十三条  承担保密课程教学任务的系部和教师,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教材、教案、试卷、笔记等管理,登记领取、及时收回、统一保管、有限使用,严防涉密资料和内容的外泄。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做好课堂教学保密工作,妥善处理好教学工作需要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根据教学对象对保密内容进行适当处理。在外警、留学生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科密以及学院内部工作秘密。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和人员在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涉密教材、试卷等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废弃涉密教材、教案、案例以及其他材料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应密级材料销毁的相关规定统一销毁,教师个人不准擅自销毁教学过程中的涉密材料。

第三十七条  公开出版教材不准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含有保密内容的内部出版教材,必须登记造册,严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类考试保密和试卷保密室建设,严格试卷命题管理和试卷管理,切实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第七章  科研保密

第三十九条  承担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科研任务,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者有关保密规定,落实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凡有密级的科技档案、资料、图纸等,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借阅或使用。必须提供他人利用或阅览时,须经科研处批准。

第四十一条  科研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等,未公布的统计数据、研究内容和文件资料等不准擅自扩散和公开,对外发表或交流之前,必须经科研处审查;有关研究成果的使用和去向要有严格限制,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实验室有保密价值的部位、环节,要有保密措施,并应加强监管。

第八章  外事保密

第四十三条  接待外籍人员,既要友好热情,又要坚持内外有别。不该说的不说,不应参观的场所不安排参观,不该给看的文件资料不提供阅读,防止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失密。

第四十四条  出国(境)留学、进修和考察的人员,应由保密委员会安排专人进行保密教育;在国(境)外须牢记保密原则,切实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十五条  在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向境外投寄论文稿件,携带科技资料、电子物品、存储介质等出境,一律不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学院内部工作秘密等内容。

第九章  通讯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

第四十六条  严禁使用来路不明的手机,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会议场所。

第四十七条  不准在无保密设备的电话(包括手机)里谈论涉密事项或发送涉密信息,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传达秘密文件和作重要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手机接入涉密计算机和连接公安网计算机。

第四十九条  禁止明电和密电混传,不准在明电里涉及秘密事项。

第五十条  不准以平信传递秘密事项;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函,不准涉及秘密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不准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及因家秘辑、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章  会议保密

第五十二条  涉密会议应当选择具备保密条件、有利于会议秘密安全的会场。办会单位应当协同保密办公室对会场内外进行保密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  出席、列席涉密会议人员名单须经主管会议的领导批准;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准记录或录音;需要新闻报道的稿件,必须送办会单位审核。

第五十四条  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涉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涉密会议应由办会单位安排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和材料。与会人员对会议文件、材料、记录本应妥善保管。会议结束时,要求收回的文件、材料要如数交回;允许带出的文件、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的规定携带,回单位后交给文件专管人员按密级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涉密会议严禁使用无线扩音设备。

第十一章  事件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凡发生泄密、失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主管保密工作的部门报告。学院保密办公室要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向公安部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院保密办公室要会同保密管理责任单位,对发生的泄密、失密事件内容进行密级审核,必要时报公安部保密委员会进行密级鉴定。事实查清后,由学院保密办公室会同保密管理责任单位,根据党纪、政纪和保密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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