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在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责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公开学院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各系、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监督各信息拥有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八)承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系、各部门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内容,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院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职工奖惩管理规定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对下列学院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应明确其公开范围(校内或社会),并通过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院相关网站;

(二)院刊、院内广播等院内媒体;

(三)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新闻媒体;

(四)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

(五)公共查阅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逐步将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院有关办公场所、综合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工部等有关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向其发放;人事处应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聘教师报到时向其发放。

其他信息拥有系、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本系、部门有关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系、部门报请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公开。

(一)信息拥有系、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公开范围、公开方式报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各系、部门报送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报请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三)实施公开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按指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向我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人向信息拥有系、部门提出申请的,信息拥有系、部门应告知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或及时将信息公开申请转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信息拥有系、部门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拟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及时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在受理申请后5-1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向学院提出更正请求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受理并根据有关情况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对于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可以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信息拥有系、部门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学院监察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学院工会可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有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委、监察处提出举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责令改正;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或私自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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